須使用產品所提供的座椅安全帶
標示與貼標
8.1 每一產品與其零售箱需清晰明確地標示以下內容:
8.1.1 製造商, 進口商, 分銷商或零售商之名稱、商業地址(城市, 州與郵編)或電話.
8.1.2產品代號、庫存號、目錄號、序號或其他數字符號或相同結構、成份及尺寸的產品需有同一標示. 只要有會影響產品符合此標準的重大結構或設計變更, 製造商就需更改型號.
8.1.3表示製造日期(至少需包括年, 月)的編碼或其他方式.
8.2 法律所要求的任何裝飾性貼標不需符合8.1之要求.
8.3 每個產品都要有警告語. 警告語顏色須鮮明, 須具備永久性, 明顯性, 字體為san serif.
8.3.1 警告語中, 安全警告符號“ ! ” 及字體“WARNING”高度不可小於0.2in.(5mm). 正文
中的大寫字母高度不可小於0.1in.(2.5mm).
8.3.1.1危險性鑒定說明需在警告語之前, 標注內容為: 為防止小孩掉落或被繩子勒扼住所造成的嚴重傷害或死亡.
8.3.2 警告語至少需包含以下內容:
8.3.2.1 須使用產品所提供的座椅安全帶
8.3.2.2 不可離開鞦韆中的嬰兒, 使其處於無看護狀態.
8.3.2.3 當小孩到了試圖爬出鞦韆的年齡時, 須停止使用鞦韆.
8.3.3 利用卷簧啟動的鞦韆需用警告語表示: 試圖打開或拆卸此機構會導致嚴重傷害.
8.4 用一個以上電池啟動的鞦韆須有至少以下內容標示於電池內或其附近.
8.4.1 新舊電池不能混用.
8.4.2 碱性電池, 標準碳鋅電池及可充電的鎳鎘電池不能混用.
8.4.3 長時間不用鞦韆時須將電池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