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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標準使用固定標題F833,緊接標題后的數字是最初採納此標準的年份,如有改版則為最后修訂年份.括號內數字表示最後確認年份.上標(ε)表示對最終確認版進行編輯性改動.
此安全性能規範中所闡述的嬰兒車(包括嬰兒用推車(Carriage)及幼童用推車(Stroller)事故為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協會(CPSC)所確定的嬰兒車事故。
CPSC所確定的與幼童傷害事故相關連的部份包括:車台穩定性、煞車、束縛系統、連接/收合機構、結構的完整性及夾陷進合併類型之車台(Convertible Carriage/Stroller)的開口所造成的死亡事件。到目前為止,最常見的的傷害為由於未使用束縛系統而導致幼童跌落或爬出車台所造成的傷害。此消費者安全性能規范制定的目的在於試圖減少之前CPSC所列出的問題。但是此規範並未包括屬於明顯誤用範圍的嬰兒用推車(Carriage)及幼童用推車(Stroller),儘管警告標/安全說明書有被要求於以明顯展示或附加至嬰兒用推車(Carriage)及幼童用推車(Stroller)上。
※注:此消費者安全性能規範並未闡述因其他人與嬰兒車內兒童相互作用(Interaction)而造成的事故或傷害,或不可預見之濫用或誤用造成的事故。
此消費者安全性能規範根據現有嬰兒車技術資料進行撰寫。當穫得其他必要之相關資訊時需更新此規範.
A.此消費者安全性能規範包括有安全性能要求、測試方式、貼標要求,目的在於盡量減小簡介中所敘述的嬰兒車對幼童所造成的危險。
B.在此安全性能規範正式發布之後制造的嬰兒車除非符合此安全性能規範的所有條款要求,否則不可使用貼標或其他方式說明其符合此安全性能規範。
C.用英寸-磅(Inch-pound)為單位表示的值,為標準值,括號中的SI值僅作參考。
D.以下警告語僅適用於此安全性能規範中的Sec.7(測試方法):“此規範未涵蓋與使用相關的所有安全問題.此規範的使用者有責任制定出恰當的安全操作,並在使用前對條款所陷定的範圍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