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分类
A.所有測試都在覆蓋有1/
B.車台需按製造商說明書完整組裝,除非另有說明。
C.在車台生產出來48小時內不可進行測試。
D.產品在測試前需在73±
E.此規範的所有條款要求在同一輛車台上進行測試。
A.在測試此規範之前/之后應無16 CFR 1500.48及16 CFR 1500.49所定義的危險銳邊/銳點。
B.由16 CFR 1501定義的小零件在測試此規範之前應不可出現或在測試中不可發生脫落。
C.車台表面的覆層(Surface-Coating)以及漆類應符合16 CFR 1303的要求。
E.連接機構—-車台應有連接裝置或其他的設計以防止當車台處於制造商所介紹的使用狀態下所發生的意外收合.帶有防止車台意外收合的連接裝置的車台依Sec.7.B進行測試,車台應保持在制造商所介紹的正常使用狀態。
◎使用如圖2所示的絞鏈裝置保持正常使用狀態的車台需使用2個明顯的獨立的動作收合車台,但僅需使用1個獨立的動作即可將車台固定在正常的使用狀態。
F.間隙—當車台處於制造商所介紹的使用狀態時,在產品中存在的可為幼童手指或腳趾接觸到(如夾陷,或穿過)的堅硬材質表面的任何形狀的孔(Holes),或縫隙(Slots or Cracks),不可介於
G.剪切、擠壓—當車台處於制造商所介紹的使用狀態時,應設計以及構造成避免當發生繞軸線或緊固點轉動、滑動、折合或其他的相對移動時由於剪切、擠壓對幼童造成的傷害.如果堅硬零件的邊緣在整個移動的過程中如介於
H.暴露之環狀彈簧—任何暴露之環狀彈簧如可被車台內的使用者接觸到,或在靜態荷重下(見Sec.6.B和7.C)環與環之間可產生大於或等於
a.警告標(紙類或非紙類)當依
b.使用燙金,熱轉印,或其他印刷方式直接印制在產品表面的警告語,依
c.非紙類貼標依
J.保護用組件¾可為幼童拇指/食指,牙齒抓咬得到的用於防護銳點、銳邊及手指/腳趾夾陷的零件(如蓋、套或塞子等),或在相臨組件間存在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