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儿彈跳椅的跌落高度為36-in(910-mm)

 

扣合鎖定裝置:      

7.8.1 只需一個動作釋鎖的產品─放置產品於廠商建議使用的狀態,沿易使其收合的方向對鎖定或收合裝置逐漸施加10-lbf(45-N)的力。

7.8.2需兩個動作釋鎖的產品─需兩個截然不同的、獨立的動作釋鎖的鎖定裝置。

7.9 跌落測試:

7.9.1 嬰儿彈跳椅的跌落高度為36-in(910-mm)

7.9.1.1 如果嬰儿彈跳椅不能收合, 需從六個不同的面(頂部,底部,前面,后面,左側及右側)分別跌落一次。

7.9.1.2 如果嬰儿彈跳椅能收合, 需按收合與直立狀態, 分別從六個不同的面跌落一次。

8 貼標及標志

8.1 每一產品和其包裝或運輸箱上必須有注明厂商、批發商、零售商的名稱、地址(至少包括城市,,郵編)的永久性貼標和標誌。任何法律要求的裝鈽品帖標不要求符合此要求。

8.2 如果運用复雜的包裝,需在產品上及其包裝或運輸箱上提供永久性產品編號或其它產品識別方式。此條碼應能說明生產日期(至少年/)和供以後辨認的型號。任何法律上規定的裝飾類貼標不需具此條碼標或標誌。

8.2.1 當嬰兒彈跳椅進行重大結构或設計變更或其變更會影響其符合此規范時, 厂商應變更產品的型號。

8.3 每一嬰兒彈跳椅都要有警告語, 警告語使用對比強烈的顏色, 並符合永久性要求, 明顯可視性及使用無襯線字体(sans serif style font)

8.3.1 在警告語中,警告符號 和警告語 “WARNING”不應低於0.2in.(5-mm) 。正文字体的大寫字母不應低於0.1in.(2.5-mm)

8.3.1.1  WARNING

8.3.2 應包括以下警告語:

8.3.2.1 不要使儿童處于無人看護狀態(Never leave child unattended.)

8.3.2.2 始終使用束縛系統 ( Always use restraint system.)

8.3.2.3無需幫助能坐立的儿童不可使用(Never use for a child able to sit up unassisted.)

8.3.2.4 跌落危險

(1)    儿童運動可使彈跳椅滑動.(Child’s movement can slide bouncer.)

(2)    不要將產品放在靠近櫃臺(countertop)桌子, 或其它高架表面邊緣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