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分类
校正與標準化
4.1 所有測試應在覆蓋有1/
4.2 產品須按照廠商的說明完全組裝,除非另有說明。
4.3 在產品製造後48小時之內不可以測試。
4.4 產品在測試前需要在73 ±
4.5 此標準規定的所有測試必須在同一嬰兒彈跳椅上進行。
5. 總體要求
5.1 危險銳邊或銳點:在按此安全性能規範進行測試前後,不應出現16CFR1500.49和16CFR1500.48中界定的危險銳邊或銳點。
5.2 小零件:在測試前或依此規範測試後不可出現16CFR1501中界定的小零件。
5.3 含鉛量:應無16CFR1303中界定的含鉛涂料。
5.4 禁令物件:應無16CFR1500.18(a)(6)和16CFR1500.86(a)(4)中規定的禁令玩具和其它的禁令物品。
5.5 木制部件:在測試前,任何外露的木制部件應光滑無毛刺。
5.6 扣合鎖定裝置:
如果嬰兒彈跳椅上配備防止意外收合的扣合鎖定裝置,依7.8進行測試中或測試后彈跳椅應處于廠商建議使用狀態。測試后扣合鎖定裝置應仍有功能、可操作。
5.7 剪切或擠壓:
當產品處於廠商所介紹使用的狀態時,其設計和构造應避免其零組件由於繞軸、緊固點旋轉滑動、收合或與其它零件相對移動而對座椅乘坐者產生的剪切或擠壓傷害。如果堅硬零件邊緣在零件移動過程中產生介于 0.210in(5.33mm)—0.375in(9.53mm)的間隙,則表明存在對兒童造成傷害的剪切或擠壓, 這將不允許存在。
5.8幵口:
在廠商建議使用狀態下,嬰兒彈跳椅存在的能讓乘坐者腳指或手指穿過或陷入堅硬材質表面的任何形狀的孔洞或縫隙,不可介於0.210-0.375in間。開口最小尺度介于0.210--0.375in間, 如果其深度不大于開口最小尺寸, 此類開口可接受。
5.8暴露之環狀彈簧—任何暴露之環狀彈簧如可被車台內的使用者接觸到,或在靜態荷重測試下(見Sec.
5.10保護用組件¾可為幼童拇指/食指或牙齒抓咬得到的用於防護銳點、銳邊及手指/腳趾夾陷的零件(如蓋、套或塞子等),或在相臨組件間存在至
5.11 貼標和警告標的永久性要求:
5.12 玩具:附著在嬰兒彈跳椅上的、可移除的或和嬰兒彈跳椅同時出售的玩具及其附著方式須滿足F 963消費者安全規范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