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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文件審查、會簽、核准等階段若有任何意見得由權責單位修改后再依以上三點要求作業。
b) 文件制(修)訂狀況:每份文件現行有效狀況,需填寫於《文件制(修)訂記錄表》中,文件首續頁內容有作修訂時,此表格需隨之更新,發行時亦同。
a) 已發行之文件,各單位如認為文件有不合現狀需要修改、增訂時,則告知權責部門與文管中心,由權責部門承辦人填妥《文件標準格式》(首頁)后提出修改,具體依
b) 文件若有小部份的打字錯誤但不影響實質文意,則直接由各制修訂單位提出修改後,一併納入下次新版本內修訂。
6.4 文件分發、回收作業:
a) 原則上,一階二階文件分發單位為部級或部級以上單位,但亦需考慮具體之實際需要;
b) 三階文件分發單位則為草擬單位視其它單位需求而定。
6.5 文件保存、銷毀作業:
a) 經發行之文件原稿,均由文管中心列冊保管,且須將前次修訂之原版與現行有效之文件分開保存。
b) 任一文件,文管中心僅保存最新版之文件及其前一版(但SOP可例外,SOP僅根據需要保存最新版電子檔案及書面檔案,不需保留前一版舊版文件)。
c) 凡列為管制之文件,非經公司總(副)經理或管理者代表書面授權,一律不得傳真,不得在管制文件上涂、修改。如需復印,則依6.8復印文件管制作業辦理。
a) 由各單位回收之舊版/廢止文件由文管中心加蓋作廢章(方形)銷毀,並在《文件/圖面分發記錄表》上登記,唯文管中心需保留已蓋舊版資料/作廢章(圓形)之前版原案文件。